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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申请执行白祥、白方明、金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白祥,白方明,金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恢20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法定代表人:郑勇。被执行人白祥。被执行人白方明。被执行人金永丽。本院于2016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道明分理处申请执行白祥、白方明、金永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恢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