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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光明与被告保定金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金嘉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明,保定金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675号原告:唐光明,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芦溪镇袁家店村人,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榆木家具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保定市满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金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大坎下村。法定代理人:殷志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唐光明与被告保定金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嘉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嘉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嘉艺公司给付劳动报酬400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嘉艺公司赔偿差旅费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金嘉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5日,原告唐光明及妻子在被告金嘉艺公司做油漆工。被告金嘉艺公司欠原告唐光明工资41070元,并出具欠条。经原告唐光明催要,被告金嘉艺公司给付1000元,至今尚欠工资款40070元。原告唐光明因催要工资花费差旅费2000元。被告金嘉艺公司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5日,原告唐光明及妻子在被告金嘉艺公司做油漆工。被告金嘉艺公司欠原告唐光明工资41070元,并出具欠条。2、经原告唐光明催要,被告金嘉艺公司于2016年3月给付1000元,至今尚欠工资款40070元。3、原告唐光明因催要工资花费差旅费33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唐光明主张被告金嘉艺公司支付报酬40070元及利息,应予支持。利息应自原告唐光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唐光明主张被告金嘉艺公司赔偿差旅费,应予支持。差旅费数额应以原告唐光明提供的票据为准,即3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金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光明工资款400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保定金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光明差旅费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被告保定金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