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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行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学,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行终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委托代理人万颂飚,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4201110961165。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张文学与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顺市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文学一审诉称,2015年10月12日,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向张文学发出通知,称因急需对中华西路二期道路建设进行施工,张文学的房屋处在红线内,经多次商谈,张文学至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拟定于2015年10月20日对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拆除。2015年10月20日,安顺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将张文学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西航片龙井村四组的房屋强制拆除,致使张文学的房屋及相关物品等被损毁,给张文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张文学认为,作为安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对张文学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张文学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安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于2015年10月20日对张文学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安顺市政府辩称,张文学的诉讼请求系确认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本案中作出强制拆除房屋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非安顺市政府,因此,安顺市政府作为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认为,《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区设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贵州省开发区条例》是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行政职权,故本案中的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向张文学释明,但张文学仍坚持将安顺市政府列为被告,拒绝变更,故应当裁定驳回张文学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文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张文学。张文学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安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仅具有开发区范围内的部分事物管理职责,不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的职权,故安顺经开区管委会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应由安顺市政府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行初25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安顺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张文学诉请要求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所诉行政行为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作出该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机关系安顺经开区管委会,为安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本案应以安顺市政府为被告,张文学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行初25号行政裁定;二、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冉依依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