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执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卢珺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卢珺,身份证号230119198207050828,女,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林大一组。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职务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卢珺位于南岗区学府路的商铺、到期后未返还商铺期间的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