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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娄香莲。娄香莲因诉兴化市邮政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娄香莲以兴化市邮政管理局为被告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由于兴化市邮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未按照兴化市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对方当事人XA69896128432挂号邮件的签收时间,而是依据退回执片处的日戳显示做出对方当事人的收到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从而造成了娄香莲50000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了案件的再次诉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现请求判令兴化市邮政管理局提供2012年11月23日兴化市人民法院用国内挂号信函XA69896128432号邮件的投递邮件清单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娄香莲与孙伦保、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娄香莲对一审法院寄发的国内挂号信函XA69896128432号邮件签收时间有异议,应在与孙伦保、XX健康权纠纷诉讼中当庭提出质证意见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该邮件的投递清单。娄香莲以兴化市邮政管理局为被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其提供该邮件的投递清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娄香莲的起诉不予受理。娄香莲不服一审裁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兴化市邮政管理局未按照一审法院要求提供XA69896128432邮件签收时间,而是依据退回执片处的日戳作出对方当事人的收到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从而造成了其50000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娄香莲在(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835号一案中多次要求调取投递记录,未能支持,请求判令兴化市邮政管理局提供XA69896128432号邮件的投递记录。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娄香莲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另案诉讼程序,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娄香莲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娄香莲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娄香莲所主张的诉求系(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83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娄香莲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娄香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娄香莲所主张的诉求系(2013)泰兴临民初字第83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娄香莲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娄香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娄香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淳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