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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5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沈培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5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大厦商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6310557-1主要负责人:于跃,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培,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27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