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和祥与余倩倩、余松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和祥,余倩倩,余松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105号原告:徐和祥。委托代理人:薛丽丽,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倩倩。被告:余松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元路88号。诉讼代表人:王建,总经理。原告徐和祥诉被告余倩倩、余松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徐和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维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