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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唐大军与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益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军,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益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1129号原告:唐大军,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平,广西展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益祥,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强,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原告唐大军与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益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唐大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大军以与被告陈益祥在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大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为1707元,由原告唐大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