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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路建民与赵德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建民,赵德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字第5928号原告:路建民,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德玉,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建民诉被告赵德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年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