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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永昌县浪峪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广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浪峪矿产品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广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浪峪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法定代表人:童永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善盟左旗乌力吉苏木温都尔毛道。法定代表人:杨仁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广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善盟左旗财政局二楼。法定代表人:申和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浪峪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广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昌支行与被执行人众力鸿恩(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寇林恩、徐婧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广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欠款8867380元,逾期不能支付,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华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广源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抵偿所欠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