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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甘亚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甘亚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670号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迎新,该公司职员。被告:甘亚莉,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亚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