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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凯霞、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凯霞,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郏志香,俞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凯霞,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037993-7),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172弄6号18幢503室。法定代表人郏志香,总经理。被执行人郏志香,女,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俞曙,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朱凯霞与被执行人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郏志香、俞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曙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凯霞执行款1384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郏志香、俞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郏志香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朝晖路163弄104号D-5和被执行人俞曙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百丈花园7幢608室的房地产,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6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