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贵明、宫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884号原告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敏,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负责人徐毅,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明、宫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杰仕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程军华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彭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红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