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唤丽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020号被执行人张唤丽,女,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高庄行政村大王楼**号。张唤丽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临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判决确认张唤丽处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唤丽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唤丽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张唤丽银行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