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春华与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春华,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财保110号申请人:吕春华。被申请人: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西城开发区生物产业园丹霞路1号1栋。法定代表人:蔡德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吕春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办公楼及厂房予以保全。申请人吕春华与担保人余景超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11幢1-20-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春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德盛华药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限额为55万元);二、冻结申请人吕春华与担保人余景超共有的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北京北路57号11幢1-20-4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韵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