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1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宗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134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宗木,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宗木罚金一案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宗木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按期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宗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宗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 燕执行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