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0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台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毛志荣、杨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志荣,杨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0执21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毛志荣,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妹,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毛志荣、杨妹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台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毛志荣罚金六千元,判处杨妹罚金四千元,但被执行人毛志荣、杨妹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志荣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鸭塘支行的账户内存款陆仟元整(¥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