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姚有钱、柯兆春与徐勇飞、周应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有钱,柯兆春,周应里,徐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姚有钱,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柯兆春,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周应里,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住福建省江西省德安县。被执行人:徐勇飞,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姚有钱、柯兆春和被执行人徐勇飞、周应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勇飞、周应里至今未履行(2015)莆民终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应里、徐勇飞所有的银行存款4038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