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操绍华诉盛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绍华,盛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25民初505号 原告:操绍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 被告:盛尤华,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 操绍华诉盛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立案。原告操绍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的内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益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操绍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操绍华负担。 审判员 叶文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成凌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