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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操绍华诉盛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绍华,盛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925民初505号 原告:操绍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 被告:盛尤华,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 操绍华诉盛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立案。原告操绍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的内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益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操绍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操绍华负担。 审判员  叶文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成凌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