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联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冶金机械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联正贸易有限公司,衡阳市冶金机械配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联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姚家山钢材市场305号。法定代表人胡运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冶金机械配套厂,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怀窑里83号。法定代表人钟其林,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联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冶金机械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联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2)衡蒸鹰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治波代理审判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