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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奔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奔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949号原告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孙端镇工业园区许家桥地段。法定代表人李成,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郜连生,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职员。被告江阴奔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唐良君,江阴奔达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奔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奔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由绍兴市色王染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