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韩彦甫、韩磊等与高金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彦甫,韩磊,高金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73号原告:韩彦甫,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原告:韩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高金普,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冀1125财保00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金普驾驶的观光车的查封。(现存放于安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审 判 长 辛春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乔建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