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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韩彦甫、韩磊等与高金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彦甫,韩磊,高金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73号原告:韩彦甫,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原告:韩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高金普,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冀1125财保00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金普驾驶的观光车的查封。(现存放于安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审 判 长  辛春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乔建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