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云峰、齐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云峰,齐义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098号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0976-1。法定代表人:董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欢欢,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苏楠,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云峰,男,汉族,1979年7月4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齐义群,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居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云峰、齐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欧平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