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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密连与陈伟、王秀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密连,陈伟,王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杨密连,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陈伟,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王秀钦,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密连与被执行人陈伟、王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伟、王秀钦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杨密连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伟、王秀钦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伟、王秀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凌燕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