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亚稳与被告夏真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稳,夏真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1467号原告:于亚稳,女,1983年4月26日生,满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河旺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喜勇,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真德,男,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大河旺村人。原告于亚稳与被告夏真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亚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喜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真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亚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夏真德离婚;2、婚生男孩夏雨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13日在满城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6年3月1日生男孩夏雨,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一般,也未置办任何共同财产。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音讯皆无。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夏真德未进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因琐事吵架被告离家出走,长时间失去联系,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婚生男孩夏雨,现随原告生活,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综上所述,原告于亚稳的两项诉求,依法均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亚稳与被告夏真德离婚;二、婚生男孩夏雨随原告于亚稳生活,抚养费由原告于亚稳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亚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立新人民陪审员 相 博人民陪审员 李东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