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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意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益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意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蒋某,魏某国,张某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5楼,组织机构代码70858509-1负责人张某麟。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大工业区金牛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27929514-0。法定代表人魏某国。被执行人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8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473016-4。法定代表人张某泽。被执行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七层1-4室,组织机构代码70192874-3。法定代表人孙某骐。被执行人深圳市意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801室,组织机构代码27939696-1。法定代表人蒋某。被执行人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104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64223-9。法定代表人陈某平。被执行人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文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A区274室,组织机构代码75246058-7。法定代表人王某如。被执行人上海联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13号,组织机构代码13277613-4。法定代表人蒋某。被执行人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楼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魏某国,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大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大厦某号,身份证号码为某号。被执行人张某泽,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北京市某区某路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创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意汇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联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蒋某、魏某国、张某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当事人之间正在协商偿债方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由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处分已质押其的“深大通”相关股票以实现本案债权,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2008年11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和其他相关各方签订了浦银深保字(2008)第001号协议书。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2009年5月14日,被执行人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案外人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递交执行担保承诺函,承诺以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ST大通”A(证券代码为000038)350万股限售流通股份、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ST大通”A(证券代码为000038)6,199,442股限售流通股份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S*ST大通”A(证券代码为000038)150万股限售流通股份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五个案件的债权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并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因已符合双方所签订的浦银深保字(2008)第001号协议书第12条第2款所约定的实现质押权利的情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大通”相关股票进行了变价处分,用以清偿包括本案在内的相关债权。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通过处置所质押的相关“深大通”股票,包括本案在内的浦银深保字(2008)第001号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的债权已经从被执行人上海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毓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大通”股票变价款中受偿,根据相关各方所签订的浦银深保字(2008)第001号协议书中关于减免包括本案在内的五个案件债权的约定,包括本案在内的该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本案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