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宫空军与高山、于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空军,高山,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宫空军。被执行人高山。被执行人于君,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期间,依法以(2016)鲁1092执1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山位于望海园富华城-18号-206室房产,现被执行人于君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山名下位于望海园富华城-18号-206室房产的查封;二、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1417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