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岩美自然资源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岩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9执67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臣熙,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被执行人岩美,男,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岩美西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云0829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岩美缴纳罚款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岩美于2016年10月11日缴纳罚款21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西森公林罚决字(2016)第0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