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贵州与被执行人刘军、刘晓刚、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州,刘军,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州,男,1978年5月。被执行人刘军,男,1986年8月。被执行人啜秋海,男,1965年8月.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5月。被执行人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滴翠路100号。被执行人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无锡市解放东路900-505。关于张贵州申请执行刘军、刘晓刚、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与2016年5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刘晓刚、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 行 员 卞卫明执 行 员 朱 强执 行 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