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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贵州与被执行人刘军、刘晓刚、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州,刘军,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州,男,1978年5月。被执行人刘军,男,1986年8月。被执行人啜秋海,男,1965年8月.被执行人刘军,男,1984年5月。被执行人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滴翠路100号。被执行人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无锡市解放东路900-505。关于张贵州申请执行刘军、刘晓刚、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与2016年5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刘晓刚、啜秋海、无锡天地人礼仪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吉氏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 行 员  卞卫明执 行 员  朱 强执 行 员  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