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行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鲁长平诉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长平,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大庆市萨尔图区信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终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长平,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元会,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侯震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董敬民,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信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景斌,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长平因诉被上诉人大庆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原审第三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信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鲁长平的房屋系于2009年被拆除,上诉人鲁长平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未达成拆迁协议,亦未经行政机关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的内容,“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上诉人鲁长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鲁长平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米沧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