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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于仁旺合同诈骗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04刑申29号于仁旺:你因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2)郏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和(2016)豫0425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该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你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认为:本案中,你伙同罗结实、程瑞刚、张万强、赵德群、杜延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将龙祥煤矿采煤权向外承包的事实,假冒龙祥煤矿的名义与龚天江签订生产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龚天江的陈述,同案犯罗结实、程瑞刚、张万强、赵德群、杜延等人的供述,证人王学军、郭铁良、汪友国、许稳等人的证言以及郏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河南省郏县人民民法院作出的(2011)郏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涉案承包合同书、相关银行的明细查询单、汇款收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在公安侦查阶段、本案一审审理中以及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第一次申诉复查中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原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及你的认罪情况对你作出从轻判决并无不当。你在申诉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原判认定事实,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该案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