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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刘玉梅、张士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刘玉梅,张士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代表人宋飞,经理。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士存,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刘玉梅、张士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