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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高洁与韩德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洁,韩德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高洁,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韩德纲,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王高洁申请执行韩德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德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士磊书 记 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