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1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健与贵州清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贵州清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2540号原告王健,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委托代理人黄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贵州清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乡上水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林文清。原告王健与被告贵州清晨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其间,原告王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王健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梁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