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木沙江·阿布都热西提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吉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沙江&middot,阿布都热西提,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3民初667号原告:木沙江·阿布都热西提,男,维族,1979年9月9日出生,37岁,现住新疆喀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家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女,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新市区银川路2号14号楼4单元302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木沙江·阿布都热西提诉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沙江·阿布都热西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沙江·阿布都热西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木沙江·阿布都热西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木沙江·阿布都热西提承担。审判员 邓琴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