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2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崔国华与原审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行政申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国华,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02行申1号原审原告:崔国华,男,1952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原审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住址: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法定代表人彭兴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理,该局干部,特别授权。原审原告崔国华与原审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资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出现,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爱民审判员 张文蔚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