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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治宏、房桂梅与被执行人罗喜梅、胡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宏,房桂梅,罗喜梅,胡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755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宏,男。申请执行人房桂梅,女。被执行人罗喜梅,女。被执行人胡有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治宏、房桂梅与被执行人罗喜梅、胡有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喜梅、胡有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罗喜梅、胡有宁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