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夏远芳、曹立英民间借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立英,夏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立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远芳,乾安县人,现住县。上诉人曹立英因与被上诉人夏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立英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立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曹立英负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曹立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