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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夏远芳、曹立英民间借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立英,夏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立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远芳,乾安县人,现住县。上诉人曹立英因与被上诉人夏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立英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立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曹立英负担,剩余37.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曹立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