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思琴与天津市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金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琴,天津市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金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315号原告:张思琴,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街道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翠园公寓2号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吴从泉(已死亡)。现负责人:孙佩珍。被告:李金会,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张思琴诉被告天津市开发区新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李金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