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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福荣与王军、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荣,王静,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406号之一申请人赵福荣,男,194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王静,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张军,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赵福荣与王静、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福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静、张军名下银行存款各冻结10万元。申请人赵福荣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福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军名下银行存款冻结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