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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678号原告: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刊,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