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678号原告: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刊,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原告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管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