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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与周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周林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999号原告: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镇忠孝村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85443009。法定代表人:刘亦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明,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凤。原告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经多方查找,无法确认,故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承顺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海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