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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夹江县邓氏室内外装饰部与四川晶玉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邓氏室内外装饰部,四川晶玉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邓氏室内外装饰部,住所地:夹江县。经营者:邓建平,男,住夹江县。被执行人:四川晶玉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法定代表人:戈晶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夹江县邓氏室内外装饰部申请执行四川晶玉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7956.0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晶玉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屋、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份支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剩余177956.08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4286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23670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