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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雅琼与员忠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员忠情,刘雅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2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员忠情,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琼,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上诉人员忠情因与被上诉人刘雅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员忠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员忠情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员忠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人员忠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