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阎孝茹与韩静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孝茹,韩静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993号原告:阎孝茹,女,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泰达实验中学退休教师,住。被告:韩静海,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敏(被告之妻),住。原告阎孝茹与被告韩静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阎孝茹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孝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韩静海负担。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