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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范金龙与李云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龙,李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范金龙。被执行人李云水。申请执行人范金龙与被执行人李云水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寿田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