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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邵立永与被告斯日古楞、白塔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塔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63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邵立永,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请人:白塔娜,女,31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原告邵立永诉被告斯日古楞、白塔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内0526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书,对白塔娜所有的蒙G3NX**号轿车以及邵立永提供担保的蒙G8NX**号轿车进行了查封。邵立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邵立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邵立永所有的蒙G8NX**号轿车的查封。解除对白塔娜所有的蒙G3NX**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  银  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巴���白乙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