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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德溢与徐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溢,徐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溢。被执行人徐有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2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有军于2016年7月22日前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有军在农业银行尚义县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骁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