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民终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周志明与钟均德、钟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明,钟均德,钟明德,钟斌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终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明,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均德,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城南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明德,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斌德,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上诉人周志明因与被上诉人钟均德、钟明德、钟斌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志明于2016年9月21日收到始兴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周志明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560.0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周志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2016年10月21日,本院电话联系周志明,其称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志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梦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