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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卢汉明、陶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汉明,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卢汉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陶小兰,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卢汉明与被执行人陶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5日权利人卢汉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陶小兰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小兰偿付借款281454.60元及利息109204.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14元,执行费412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小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